《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日修订ღ✿,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予以公布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ღ✿,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ღ✿、法规ღ✿,结合本省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ღ✿、经贸ღ✿、教育ღ✿、财政ღ✿、国土资源ღ✿、建设ღ✿、城乡规划ღ✿、房地产管理ღ✿、税务ღ✿、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ღ✿。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ღ✿,享有战时接受防空隐蔽ღ✿、疏散ღ✿、医疗救护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ღ✿,应当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ღ✿、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等义务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ღ✿、普法宣传教育ღ✿、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ღ✿,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ღ✿,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ღ✿,包括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ღ✿、指挥所ღ✿、通信ღ✿、警报的建设与维护ღ✿、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经费ღ✿,必须列入地方同级财政年度预算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ღ✿,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ღ✿。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ღ✿,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ღ✿,同步建设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ღ✿,在城市建设布局ღ✿、建筑密度ღ✿、主要道路ღ✿、广场ღ✿、绿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ღ✿,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ღ✿,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凯发K8娱乐官网ღ✿。
(一)城市总体防护方案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和分区结构方案ღ✿,以及人民防空工程之间的连接方案ღ✿;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ღ✿;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凯发K8娱乐官网ღ✿。
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ღ✿。
第十一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ღ✿。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类别ღ✿、防护标准共同确定人民防空重点县(市ღ✿、区)和重要防护目标ღ✿。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共同确定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本区域的重要防护目标ღ✿。
党政机关ღ✿、广播电视系统以及重要的工矿企业ღ✿、科研基地ღ✿、交通枢纽ღ✿、通信枢纽ღ✿、仓库ღ✿、水库ღ✿、桥梁ღ✿、隧道ღ✿、电站ღ✿、供水ღ✿、供电ღ✿、供气工程等重要防护目标的规划和建设ღ✿,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ღ✿,适合在地下建设的应当建在地下ღ✿。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ღ✿、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ღ✿,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ღ✿。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ღ✿,有条件的应当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连通ღ✿。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ღ✿,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ღ✿、工业园区ღ✿、保税区ღ✿、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ღ✿,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ღ✿: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ღ✿,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ღ✿;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ღ✿;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ღ✿。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我保证不c进去txt御宅屋ღ✿、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ღ✿,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ღ✿。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ღ✿,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ღ✿。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ღ✿,组织专家论证凯发K8娱乐官网ღ✿,必要时举行听证会ღ✿,听取各方面意见ღ✿,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ღ✿。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我保证不c进去txt御宅屋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ღ✿。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ღ✿,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当年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ღ✿,并每年公布一次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ღ✿,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ღ✿,专项用于就近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ღ✿,不得挪作他用ღ✿。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ღ✿、少建ღ✿、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ღ✿,不得批准免交ღ✿、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ღ✿、使用和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情况ღ✿。
设计ღ✿、施工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规定ღ✿,严格履行职责ღ✿,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ღ✿,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ღ✿、施工ღ✿、监理质量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ღ✿,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ღ✿。
建设单位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ღ✿,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ღ✿。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ღ✿、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凯发K8娱乐官网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ღ✿、第二款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ღ✿,规划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施工许可证ღ✿。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ღ✿,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ღ✿,对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标准的ღ✿,及时出具认可文件ღ✿,对不符合标准的ღ✿,及时提出整改意见ღ✿。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凯发K8娱乐官网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ღ✿,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ღ✿。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ღ✿,所需经费在人民防空经费中列支ღ✿。由单位ღ✿、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ღ✿,平时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ღ✿、管理和使用ღ✿,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ღ✿,鼓励ღ✿、支持企业事业组织ღ✿、社会团体和个人ღ✿,通过多种途径ღ✿,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ღ✿,为经济建设ღ✿、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ღ✿。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ღ✿,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ღ✿、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等地方规费ღ✿。
第二十三条 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ღ✿,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ღ✿,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ღ✿。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ღ✿,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ღ✿,或者进行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其它作业ღ✿,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ღ✿。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ღ✿,应当按照被拆除的面积和防护等级ღ✿,在批准期限内补建ღ✿;无法补建的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ღ✿,应当按照拆除的面积ღ✿、防护等级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ღ✿。
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限期修复ღ✿;无法修复的ღ✿,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ღ✿。
按照前两款规定缴纳的易地建设费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用于组织易地补建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ღ✿,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ღ✿,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的作用ღ✿,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ღ✿。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ღ✿、检查和维护ღ✿,业主负责管理ღ✿,使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ღ✿。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ღ✿、警报设施ღ✿。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ღ✿,拆除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ღ✿,并承担相应的拆除和重建经费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ღ✿、住宅小区等地点显著的位置设置人民防空疏散标识图ღ✿。
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凯发K8娱乐官网ღ✿,每年在一定区域内组织市民进行疏散ღ✿、掩蔽演习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ღ✿,组织有关部门ღ✿、单位ღ✿,加强疏散地域建设ღ✿,为战时或者重大灾害发生时城市疏散人口的安置和物资储运ღ✿、供应做好必要的准备ღ✿。
第三十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ღ✿,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ღ✿。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单位训练和管理ღ✿,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ღ✿。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和检查ღ✿。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我保证不c进去txt御宅屋ღ✿、县(市ღ✿、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经费和专项经费进行内部审计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ღ✿,责令限期补建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确实无法补建的ღ✿,还应当按照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ღ✿,勘察ღ✿、设计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ღ✿,降低资质等级ღ✿;情节严重的ღ✿,依法吊销勘察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ღ✿,吊销勘察ღ✿、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勘察ღ✿、设计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移送相关材料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ღ✿。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ღ✿;造成损失的我保证不c进去txt御宅屋ღ✿,应当依法赔偿损失ღ✿: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ღ✿,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ღ✿,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
(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ღ✿,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ღ✿,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ღ✿,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ღ✿,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ღ✿,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ღ✿,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
(三)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ღ✿、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ღ✿、警报设施的ღ✿,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ღ✿,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ღ✿,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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